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9月30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畅盛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刚与被告吴德勇、贵州畅盛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5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7750元(以815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标准自2019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共计24个月),后期利息以同样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暂合计8933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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