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学渊:
本院已受理原告胡炳忠与被告时学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