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你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7867.56元;二、判令你向原告支付保费3303.92元;三、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41171.4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日,违约金为41284.99元);上述1、2、3项金额总计为82466.47元;四、本案诉讼受理费由你承担。因你不在身份证的住所(贵州省凯里市炉山镇百腊冲村打鸭组)居住,且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递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