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富:
关于原告文凯英诉你及被告文晓芳、潘建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审理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被告文成富与被告文晓芳、潘建银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二、撤销被告文成富与被告文晓芳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7490元、诉讼保全费258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474元,由被告文成富负担。因你离开户籍所在地【凯里市鸭塘镇(开发区)清新村六组24号】外出住址不详,且电话无法联系,不能直接向你送达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结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