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武:
本院受理原告邓红斌诉被告孙光武、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光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邓红斌的租金32700.00元;二、驳回原告邓红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孙光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