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波:
本院已受理原告尹纯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文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尹纯一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3月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2020年3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二、由被告孙文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尹纯一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孙文波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