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钰: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与被告刘昌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刘昌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贷款本金22986.45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2486.97元(含复利、罚息),合计25473.42元,2020年4月28日后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但利息(含复利、罚息)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昌钰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