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艳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龙君诉被告柳艳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5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柳凯兴(2010年2月24日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3、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凯里市炉山镇牌坊村东门口组37号共同修建的四楼一底的房屋(价值约30万元)依法分割。4、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在凯里市农村商业银行炉山支行贷款50000元本息由被告自行偿还。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凯里市人民法院炉山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