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凡龙、任庭波:
关于原告李世民、郭德定诉被告魏凡龙、任庭波及第三人凯里市广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任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郭德定、李世民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修理费共计4464.76元;二、驳回原告郭德定、李世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庭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