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0月12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伍正林:

关于原告滕明永与被告伍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9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 黔2601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伍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滕明永支付材料款310419元及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43.80元。并以310419元为基数,向原告滕明永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限被告伍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原告滕明永支付原告滕明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2220元、保险费900元,共计312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伍正林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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