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0月12日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622民初651号

皮灵军、马文文:

本院受理审理的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皮灵军、马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皮灵军、马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以及2021年3月20日前的利息13315.94元,共计本息63315.94元。2021年3月21日起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5‰基础上加收50%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公告费400元(两次费用),共计1782元,均由被告皮灵军、马文文共同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同时还应预交案件上诉费1382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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