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622民初725号
万东凯(黄平县野洞河镇泥巴寨村龙井组村民):
本院受理审理的原告凯里市铭华建筑机械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万东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万东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铭华建筑机械五金机电经营部货款41640元。二、驳回原告凯里市铭华建筑机械五金机电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元、公告费400元(两次),共计1392元,均由被告万东凯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同时还应预交案件上诉费992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