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美:
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国辉、汪美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代偿按揭款15467.56元及利息1090.16元(见附件《扣款情况及利息计算标准》),并承担后续原告继续代偿按揭款的偿还责任。暂计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6月16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