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佑、李应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与被告张德佑、李应红、贵州瑞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22民初1025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张德佑、李应红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666609—011—2013000030);2、判令张德佑、李应红立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贷款余额137722.01元,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559.61元(暂算至2021年4月29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至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3、判令贵州瑞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黄平县龙语鼎城4幢1单元26层3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黔262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