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0月20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省黄平县君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良军,黄玉翠、贵州百洲贸易有限公司、邵琳芳、邵浩洋:

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省黄平县君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9366.56元;二、被告贵州省黄平县君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000.00元;三、被告贵州省黄平县君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38555.75元(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19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欠付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计付到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四、被告邵良君、黄玉翠、邵琳芳、邵浩洋、潘书婷、贵州百洲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省黄平县君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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