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晓琳:
关于(2021 )黔2601民初7599号原告黔东南州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晓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空白)、证据清单(空白)、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厂一号场地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5月27日的租金52500元及滞纳金(资金占用利息)4169元,并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 4%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资金占用利息)直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共计122天,暂计274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每月5500元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双方的加工厂一号场地租赁合同实际解除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租金为22000元);五、 判令被告自行拆除在原告场地上搭建的二层活动板房,将原告的场地恢复为平地并交还给原告。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