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0月22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世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被告张世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世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59.61元、违约金1465.03元、利息4153.47元,合计15478.11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2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但利息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得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被告张世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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