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601民初4122号
杨再亮、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被告杨再亮、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4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2601民初4122号判决:一、被告杨再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236736.76元及截至2021年3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436.16元,两项共计241172.92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本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利率计付,但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杨再亮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52元,由被告杨再亮、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再亮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