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601民初2971号
胡 斌:
本院受理郑志丹与胡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2971号判决书,现判决如下:被告胡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郑志丹保证金40000元。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胡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