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俊:
关于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碧亮、杨俊、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9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4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路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