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兴林与被告李德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准予原告彭兴林与被告李德英离婚;婚生子女彭金燕由原告彭兴林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彭兴林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彭兴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