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世跃:
本院受理原告杨政瑛诉被告龙世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2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政瑛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