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华:
关于原告顾志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顾志峰的各项损失150134.67元;二、由被告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顾志峰的各项损失19973.97元;三、驳回原告顾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