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奎:
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迎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再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迎宾支行信用卡截至2021年5月23日的本金25956.11元、利息3220.88元、费用3910.63 元,共计33087. 62元。2021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个人卡)申请表》的规定计付,但利息及费用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400元,共1028元,由被告杨再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