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琴:
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861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被告王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琴住址不详,现依法向王琴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