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先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0年12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543.76元、利息5522.35元、违约金4333.05元,合计18399.16元;其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本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但透支的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3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蔡先圆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