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萍:
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44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与被告张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0年12月8日贷款本息104450.97元,2020年12月8日后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本息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02元,由被告张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