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育华:
本院受理原告黔东南州鼎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育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杨育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鼎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92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7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鼎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