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601民初6002号
张 旭:
潘舟俊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潘舟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120000元;二、驳回原告潘舟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张旭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