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中华:
原告罗锐与被告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中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罗锐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9日计算至还清60000元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734元,由被告潘中华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交纳上诉费1334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