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1月13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原告龙辉诉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龙辉返还工程款402454.51元,并支付损失(以402454.51元为基数,一部分损失从2016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剩余部分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4元,由被告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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