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烨与被告范永松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烨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4.72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烨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范永松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将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一并付清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