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601民初4610、4611号
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凯里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合并审理终结, 并作出(2021)黔2601 民初4610、4611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2601民初4610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二、驳回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1)黔2601民初4611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及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驳回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610、46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