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霖(黄平县重安镇大井村七组村民):
本院受理审理的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平县绿意花卉有限公司、潘秀华、曾勇、杨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平县绿意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 元,以及2021年3月20日前的利息145348. 85元,共计本息1345348. 85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秀华、曾勇、杨霖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8元、公告费400元(两次费用),共计17308元,均由被告黄平县绿意花卉有限公司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同时,还应预交案件上诉费16908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