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利:
本院受理原告曾凡亮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曾凡亮工程款20万元,同时支付从2015年2月11日至2021年6月12日的利息63248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3日后以未支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曾凡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