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昌:
黔东南州华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贵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5641号,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贵昌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黔东南州华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代偿款51296.7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1296.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所欠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华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杨贵昌负担1000元,原告黔东南州华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