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1月17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光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凡竹与被告陈光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一、准予原告黄凡竹与被告陈光祥离婚。二、夫妻共同营造的杉木林六十亩以及位于南明镇凯寨村七组的一栋三间三层木房由被告陈光祥享有;在南明镇信用社的无息贷款5万元由被告陈光祥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黄凡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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