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1月18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潘存燚: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荣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21)黔2629民初791号、(2021)黔2629民初792号。原告诉称:2015年你因承建工程需要,在原告处购买钢材,经结算,你尚欠791470元钢材款未付,后又欠100万元钢材款未付,100万元钢材款后变为借款。现原告在791号案中请求判决你支付钢材款791470元及利息874700元;在792号案中请求判决你支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5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该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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