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继红:
原告凯里市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龙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材料款100000元及利息7700元;二、驳回原告凯里市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龙继红承担1225元,由原告凯里市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2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将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一并付清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