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1月24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明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树钊与被告李明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解除原告吴树钊与被告李明花所签订的《协议书》(继前合同);被告李明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其承租的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城南社区常驰小区3栋附D45号退还给原告吴树钊;被告李明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树钊房屋租赁费1260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1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0元(原告已预交83元),公告费人民币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明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 2021-11-24 1 1 黔东南日报 c173802.html 1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