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正先:
原告贵州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正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贵州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正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04907)及《明达·中央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梁正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明达·中央广场第一期第2幢3单元5层3-5-1号房返还给原告贵州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梁正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贵州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2490.5元及利息(利息以310856.5元为基数,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贵州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元、公告费400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8926元,由被告梁正先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