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潘阿朵与你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1〕第208号),因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裁决书结果:一、被申请人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潘阿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肆万玖仟伍佰元整(¥49500.0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伍万肆仟零捌拾肆元柒角伍分(¥54084.7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壹万捌仟零贰拾捌元贰角伍分(¥18028.25),停工留薪期工资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伙食补助费壹仟伍佰陆拾贰元整(¥1562.00);二、被申请人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潘阿朵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伍佰贰拾元整(¥520.00);三、驳回申请人潘阿朵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东路11号大礼堂前楼三楼)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