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 龙:
关于原告潘洪涛与被告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 黔2601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倪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洪涛本金140000 元、利息4947元,共计144947元,2021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3.85%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洪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16元,由被告倪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