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仁海生物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赵朝清、龙先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黔东南州劳人仲〔2021〕第209-21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黔东南州劳人仲〔2021〕第209号裁决书结果:一、裁决被申请人黔东南仁海生物医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赵朝清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的工资壹仟陆佰伍拾伍元壹角柒分(¥1655.17)。二、驳回申请人赵朝清的其他仲裁请求。黔东南州劳人仲〔2021〕第210号裁决书结果:驳回申请人龙先平的全部仲裁请求。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