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云:
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6208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7155.19元、保费2228.36元、违约金11432.24元,共计50815.79元,并从2021年4月2日起以应支付的理赔款和保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 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862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92元,由被告吴云负担1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