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江:
本院受理(2021)黔2601民初9032号原告雷国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人民币。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利息20000元(暂计从2017年8月30日至起诉之日共50月按年利率24%息),以上合计:4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