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培敏: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培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黔2601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保险费共计36806. 21元及截至2021年4月1日的违约金15964.01元,2021年4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实时所欠款项(理赔款、保险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培敏负担989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45元。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将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一并付清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