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帜与被告李明花、龙云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被告李明花、龙云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秀帜租金等共计11775.40元;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明花、龙云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