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12月08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明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帜与被告李明花、龙云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被告李明花、龙云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秀帜租金等共计11775.40元;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明花、龙云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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