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家:
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4768号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支付货款9600元、支付利息962元,共计10562元,并从2021年5月24日起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凯里市鸿泰消防配件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26元,由被告张志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