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国诉被告刘启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振国房屋租赁费57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杨振国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刘启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